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越来越重要。农业农村部刚刚印发了《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作者将其中家禽业相关的内容整理如下,可作为养禽从业者参考之用。

附件1
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抽样和检测的总体要求
(一)抽样应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由中监所另发),并按要求填写信息。
(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按照四个季度均匀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见附录2)和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见附录3)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中监所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如已有确证方法,应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应在发现阳性样品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及其所在地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跟踪抽样程序,每发现1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跟踪抽样检测数量列入监控计划,与其他检测数据按照附录4格式要求,一并报送。
二、检验结果应用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我部有关要求启动追溯程序,对养殖场(户)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责令其立即改正;发现假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立即清缴销毁,依法严肃查处;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要监督养殖场或屠宰场对涉及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理处罚结果要及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附录:
1.2022年各省份兽药残留监控任务
2.检测项目
3.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4.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附录2
检测项目



注:
1.*为建议重点监测药物品种。
2.鸡肉抽检要增加乌鸡肉的抽样比例。
3.各组织或产品磺胺类药物的检测至少需包括: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嘧啶、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对二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氯哒嗪、磺胺噻唑。
附录3
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备注:*为临时限量规定,适用于本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执行;推荐检测方法由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另文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