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莲塘石下村小组,会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与村民养殖池塘紧连在一起。村民们说,自从水泥公司建成后,池塘就变得不安宁了——企业地下涵管出口通向池塘,造成养殖户鱼苗被水冲走,鸭子死亡。
养殖户欲上门索赔,会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认为,池塘产权系企业所有,加上企业环评过关,建议养殖户找政府。
西江镇政府对此解释说,池塘不能养殖只可灌溉,鸭子死亡排除人为投毒可能,经鉴定也排除了疾病死亡,目前政府正向民政局拟报天灾,弥补养殖户损失。有律师称,地方政府此举有行政武断之嫌。
◎村民
排污致鱼鸭死亡?
5月21日,会昌县西江镇。
在圩镇上摆摊销售鸭苗的宋运平,销量直线下降,原因是不少赶集者听说他的养殖场有大片鸭子莫名死亡,担心他的鸭苗不是良种。
宋运平向新法制报记者道出了自己的苦衷。
2006年12月30日,宋运平租下了西江镇莲塘石下村小组一口池塘,面积约25亩,每月租金1100元,租赁期6年,主要用于养殖。考虑到养殖投资大,手头资金不足,宋运平便邀请村民宋南京合伙,在池塘养殖鱼苗及鸭子,形成鱼苗繁殖、鸭蛋孵化等产业链。
宋运平说,池塘边后来建起了会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房地下排水涵管出口即为池塘,2010年7月,水泥厂投产后,养殖场开始变得不安宁了。
今年3月的一天,池塘内大量鱼苗死亡;4月11日,养殖场数百只鸭子突然死亡。两人认为鱼苗和鸭子突然发病,很有可能是水泥厂排污所致,但地方政府出面否定了他们的质疑。宋运平称,死鱼原因被政府方面解释成季节疾病。
养殖户曾被警方带走
5月21日,记者在宋运平的养殖场看到,池塘紧靠水泥厂,数个地下涵管直通塘内。
宋运平说,涵管是水泥厂所建,每逢下雨,管内浑浊的水排进池塘内,令他十分担心。
宋运平回忆道,5月15日凌晨下了一场大雨,他跑到养殖场一看,只见涵管内洪水喷出,导致池塘内水超过警戒线,眼睁睁地看着鱼儿顺水而跑。
天刚亮,宋运平发现塘坎下600多亩庄稼被洪水吞噬,立马向村小组汇报。数十名村民蜂拥而至,将水泥厂大门堵死。会昌县公安局西江派出所立马赶往现场,控制局面,将宋运平带上了警车,直到当天下午三点多才把他放出来。
有关此事,会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西江镇政府均表示,记者应前往派出所了解详情。而派出所所长胡福盛则在电话中称,具体情况要问镇政府。后来,胡福盛承认,派出所曾将宋运平带走。
◎水泥厂
排污不可能排洪有可能
在村民看来,不论是养殖场鸭子死亡,还是庄稼被淹没,其罪魁祸首是红狮水泥厂,向村民赔偿损失是小事,改善企业排污系统是大事。对此,会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赖卫鹏称,他们持有省环保厅批复,排污不可能,排洪有可能。
赖卫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关于会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4500吨/日)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据其介绍,他们公司前身是华昌水泥厂,政府招商引资将他们引进,2009年开建,2010年7月正式投产。从他们持有土地证来看,池塘权属应为企业所有,村民擅自在池塘养鱼,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出面解决。
莲塘石下村小组组长宋兆祥称,池塘一直为村小组所有,主要用于蓄水灌溉良田,之前租给华昌水泥厂使用了一段时间。“红狮水泥公司入驻后,不知道政府怎么把池塘划给他们了。”西江镇武装部部长赵星辉认可了这一说法。
多位村民向记者表示,对于政府把池塘划归水泥公司所有,他们并不知情。
赵星辉称,池塘养殖引发了数起事件,镇政府、县政府高度重视,还专门成立了“工作组”调查。根据“工作组”查实,池塘不能搞养殖只可灌溉下游良田,有村小组与宋运平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为证。
然而记者翻开村小组与宋运平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却发现,合同条款表明,承包人在租赁期内,主要是养殖,同时供应下方良田用水。
◎镇政府
已向上级打了“天灾报告”
据赵星辉介绍,池塘养殖引发的有关事件,基本处理妥当,惟独宋运平意见较大。
赵星辉说,在宋运平养殖场发现死鸭后,他们第一时间派出了“工作组”,将死鸭抽样先后送往县、市、省三级防疫部门鉴定,排除了疾病死亡。后来,地方政府又将死鸭子送往公安法医鉴定,排除了人为投毒。
“在第一时间将法医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手中,”赵星辉称。但宋运平称,他根本没有收到鉴定报告。宋运平坚持认为,很有可能是企业排污导致池塘水质变质,引发的疾病。赵星辉说,水泥厂是大型企业,而且还有省环保厅批复,不可能出现污染现象。
赵星辉透露,目前,他们已经向上级打了“天灾报告”,只要救助款下来,养殖户就能获赔。
对此,宋运平认为,有关部门不查清楚水泥厂是否排污,就申报天灾明显有偏袒企业之嫌。
◎律师
镇政府有行政擅断之嫌
“企业虽持有省环保厅批复,但不代表日后生产行为中排污一定达标。”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铁平称,村民有权要求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检测,或重新核实。
王铁平认为,根据相关赔偿法,地方村民对企业产生质疑,环保部门应积极调查企业是否达带排污标准。如排污事实存在,地方政府、企业、村民三方代表应协调赔偿标准。如果地方政府果断否定排污事实,则涉嫌行政擅断。
“当地村民有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方赔偿的权利,依据《民法通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作为企业方必须证明在此事故中达到排污标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铁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池塘权属问题,地方村民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分管部门重新确权。”王铁平说,从本案来分析,水泥厂认定池塘为企业所有,为何不阻止村小组将池塘租赁出去搞养殖,这说明池塘权属问题存在争议。
“在尚未调查鸭子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以天灾为由争取民政救灾款,此举不妥当。”王铁平认为,因为雨水致使企业泄洪给当地村民造成损失,不属于重大自然灾害之列。
最后,王铁平建议,企业应当积极邀请或配合环保部门、国土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及原因,给当地村民一个交代,同时邀请地方政府参与协调企业与周边村民的关系,力争做到和谐相处,才能促使企业越做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