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认定首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通知

   2017-08-05 4200
核心提示:农业部关于认定首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通知(农外发〔2017〕3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

农业部关于认定首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通知

(农外发〔2017〕3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对外合作的总体精神,落实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农业对外合作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农业走出去,根据《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农外发〔2016〕3号)和《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外发〔2016〕4号)要求,经组织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现场答辩、实地(使馆)复核、网上公示等程序,决定认定塔吉克斯坦—中国农业合作示范园等10个境外园区为首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认定海南省琼海市等10个试验区为首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名单附后)。

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牵头企业要秉承共享发展理念,结合东道国实际,立足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优化示范区规划设计,加强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建立健全运营管理与服务机制、风险防控体系,打造产业聚集融合平台,引领带动企业抱团走出去。

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组织实施单位要切实增强使命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充分发挥自身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对外合作优势,完善建设实施方案,划定试验功能区边界,优化空间布局,打造政策集成创设平台,强化政策先行先试,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开放型农业农村经济新体制,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试点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政策、项目和资金向“两区”倾斜,因地制宜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分别向我部报送建设试点的年中评估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积极组织开展省级“两区”建设试点。

  联系人:刘祖昕 蒋科技

  联系电话:010-59192540,59192243

  电子邮箱:hezuoban@agri.gov.cn

  附件:1.首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名单

      2.首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名单

  农业部

  2017年7月31日

  附件1

首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名单

 

  

序号 组织实施企业
1 塔吉克斯坦—中国农业合作示范园 新疆利华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2 莫桑比克—中国农业技术示范中心 湖北省联丰海外农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江苏—新阳嘎农工贸现代产业园(坦桑尼亚) 江苏海企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 乌干达—中国农业合作产业园 四川友豪恒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5 亚洲之星农业产业合作区(吉尔吉斯斯坦) 河南贵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6 苏丹—中国农业合作开发区 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 老挝—中国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8 柬埔寨—中国热带生态农业合作示范区 海南顶益绿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9 斐济—中国渔业综合产业园 山东俚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赞比亚农产品加工合作园区 青岛瑞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附件2

首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名单

 

  

序号 组织实施单位
1 琼海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2 热带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3 连云港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4 吉林中新食品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管理委员会
5 吉木乃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政府
6 饶平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政府
7 潍坊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8 东宁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政府
9 荣成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政府
10 滨海新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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