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熟的鸭子飞了

   2013-06-27 9770
核心提示:  大火让万只鸭子成烤鸭  刘建宁是泗洪县城头乡的养鸭户,近几年每年养鸭收入都在10万元以上,在2012年春季,他发现马浪湖林
  大火让万只鸭子成烤鸭

  刘建宁是泗洪县城头乡的养鸭户,近几年每年养鸭收入都在10万元以上,在2012年春季,他发现马浪湖林场千亩林地的杨树林是养鸭子的好地方,于是他便和林场商量,象征性地给点租金,在林地建了10个养鸭大棚,从泗洪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鸭苗约一万五千只。刘建宁的同学王林海听说养鸭子风险小、赚钱快,也跟刘建宁到林场建起5个鸭棚。一来相互有个照应,二来还可以向刘建宁学点养鸭的技术。从2012年5月1日起,刘建宁分两批从泗洪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3400只鸭苗,开始饲养。

  2012年6月2日11时,王林海一人在自家的鸭棚旁边干活,突然见地上一层厚厚的杨树花被火点燃飞速向下风口扩散。王林海见状大喊在搭建鸭棚的刘建宁和刘建义兄弟俩赶快救火。王林海、刘建宁和刘建义三人及陆续赶来的村民拼命扑救,但终因天气太干燥,水源不足加之地面厚厚的杨树花助燃,火势迅速蔓延。而鸭棚又都是用塑料薄膜和草帘等易燃物搭建,鸭棚两头为敞开状用于通风,当火进入鸭棚,鸭棚迅速变成巨大的火道,结果王林海家的5个鸭棚和刘建宁家的9个鸭棚被烧毁,王林海家的鸭苗所剩无几,刘建宁家的鸭苗被烧死近万只。刘建宁粗略估算了一下,火灾使其鸭苗和其他财产损失近10万元,而养殖鸭子也没有办保险,刘建宁想谁弄出火来的谁就要赔偿。

  是谁把火源带进了鸭棚

  火灾发生后,刘建宁向泗洪县公安消防大队报案,请求消防大队派员到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消防大队认为此次起火的原因是:起火的地点是王林海家鸭棚和刘建宁家鸭棚的中间地带,起火的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排除人为放火和自燃引起火灾,不排除电器线路短路引起火灾。而此火灾起火点正是王林海一台用于抽水的小电动水泵。刘建宁得出初步结果后就找王林海商量赔偿事宜,王林海说自己的损失也不少,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电动机起火。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刘建宁遂将王林海告上法庭。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确认火灾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排除人为放火和自燃引起火灾,不排除电器短路引起火灾。经鉴定,被告邱军家在现场使用的水泵导线有短路熔痕。结合火灾现场环境及风向等,根据民法证据高度盖然性原理,可以认定火灾系被告王林海家水泵导线短路引发。

  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法院查明,原告刘建宁与被告王林海均为泗洪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养鸭户,该公司向养鸭户提供鸭苗、饲料、药物、兽医服务及成品鸭回收等业务。原告刘建宁与被告王林海均在陈圩乡马浪湖林场从事大棚养鸭,原告家养鸭大棚位于被告家养鸭大棚西边,中间有小沟相隔。2012年6月2日上午11时左右,位于被告王林海家养鸭大棚西南侧水泵导线短路引发火灾,致原告刘建宁家9个鸭棚(含一个在建鸭棚)烧毁,成品鸭火灾损失为22035元,中鸭火灾损失为34146元,其他财产损失为27347元,合计83528元。火灾同时致被告王林海家5个鸭棚烧毁,部分成品鸭及鸭苗被烧死,鸭棚建构筑物等均被烧毁。

  泗洪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对自家抽水泵电机线路疏于安全防护(如线路未进行穿管处理),在天气干燥、抽水泵长时间工作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导线短路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因此,被告对自家抽水泵电机导线短路引发火灾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安全防火意识不强,如已建鸭棚之间防火距离不足、对地面堆积的大量杨树花疏于清扫、线路未进行穿管处理等,原告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自家9个鸭棚被烧毁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刘建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3528元,本院酌定被告王林海赔偿原告刘建宁损失55000元,原告刘建宁自行承担损失28528元。故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林海赔偿原告刘建宁损失55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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